俗話說“男大當婚,女大當嫁”,結婚生子是人生當中的一件大事,且每個女人在婚后都要經(jīng)過生孩子這一階段。由于女人從懷孕開到生產(chǎn)再到坐月子,至少有一年半時間不能像孕前那樣“認真”工作。所以,好一些公司不愿意聘請即將準備生孩子的女性為職員。哪怕是一直是公司的老員工,當遇上了懷孕生子之事,有時候也會豪不‘客氣’。
但如今的年輕人應該都知道,孕婦是受法律保護的。為了維護孕產(chǎn)期女性的權利,國家法律明規(guī)定,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、產(chǎn)期、哺乳期降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。
雖孕產(chǎn)婦是受法律保護的,但如果你不懂法,不知道維護自己的權益的話,就只能自己吃啞巴虧了。反之,如果能拿起法律武器,則可以有效的保護好自己。孕產(chǎn)期間,女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?小編收集了兩個實際案例,供大家參考:
女子拒在公司哺乳遭解雇
拒絕使用沒安窗簾的哺育室被解雇,請假保胎遭開除……日前,東莞中院公布部分女職工勞動爭議典型案例。法官稱,東莞女職工群體龐大,女職工經(jīng)期、孕期、產(chǎn)期、哺乳期時,用人單位應依法給予特殊保護。如懷孕7個月的女工,不能安排加班或夜班、女工孕檢請假應照發(fā)工資等。
呂小姐2004年入職東莞某公司,2012年6月育有一孩。小孩1周歲前,呂小姐每天回家哺乳1小時。后該公司設置“哺育室”,要求呂小姐必須在哺育室哺育。但哺育室缺少窗簾、門鎖、桌椅等設施,呂小姐拒絕在此哺乳。雙方發(fā)生爭吵,最終公司在2013年年初將呂小姐解雇。呂小姐起訴公司索賠。
法官認為,呂小姐在孩子1周歲內(nèi),每天1小時的哺育時間是其法定權利,被告公司應當予以保障;公司設置哺育室是正確的,但應當提供方便、保護隱私。該公司的哺育室顯然未做到,因此判呂小姐勝訴。
35歲的呂某是東莞某電腦公司女工,因懷疑出現(xiàn)先兆性流產(chǎn)癥狀,于2013年1月10日向公司申請停薪留職,為期2個月。期滿后呂某出于保胎目的,委托同事將停薪留職期延長4個月,但公司不予批準。隨后呂某提交醫(yī)院的《疾病診斷證明書》,公司依然不批準。2013年3月14日,公司以呂某曠工3個工作日為由將其開除。呂小姐將公司告上法庭。